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
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(以下简称研究会)所有会员。
第三条 本研究会会员向研究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 本研究会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:
1.理事单位:10000元/年
2.会员单位:5000元/年
第五条 经费用途
1.资料、会刊编制印刷费用
2.开展行业调研、咨询费用
3.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费用
4.培训、考察、专家讲课等费用
5.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
6.六五环境日、全国低碳日等宣传活动费用
7.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
8.网站维护费用
9.日常办公费用
第六条 会费标准根据本研究会职能的贯彻落实,业务量的调整,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数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七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底前。
第八条 本研究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,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第九条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由本研究会办公室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第十条 本研究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1.限期缴纳会费
2.予以通报
3.限制其行使《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章程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。
4.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第十一条 本研究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会长提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三条 本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,监督和控制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