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

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  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理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(以下简称研究会)所有会员。

第三条  本研究会会员向研究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
第四条  本研究会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:

1.理事单位:10000元/年

2.会员单位:5000元/年

第五条  经费用途

1.资料、会刊编制印刷费用

2.开展行业调研、咨询费用

3.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等会议费用

4.培训、考察、专家讲课等费用

5.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

6.六五环境日、全国低碳日等宣传活动费用

7.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

8.网站维护费用

9.日常办公费用

第六条  会费标准根据本研究会职能的贯彻落实,业务量的调整,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数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
第七条  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底前。

第八条  本研究会会费使用原则是:严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,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
第九条  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由本研究会办公室收取,开具“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
第十条  本研究会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
1.限期缴纳会费

2.予以通报

3.限制其行使《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章程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。

4.一年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一条  本研究会会费实行预算管理,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会长提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十二条  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。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
第十三条  本研究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,监督和控制。

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元市低碳经济发展研究会。

第十五条  本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生效。